Welcome To Law Offices of Sunny Hongbin Wang,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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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 Wang, Attorney at Law (王鴻彬律師)
Legal Corner

很多人收到法院通知、检察官办公室来信,或者警察开的 citation 后,以为只是“罚单”,没太当回事。其实,citation 本质上并不是普通罚单,而是一份正式的“出庭通知”。 FTA(Failure to Appear),就是法院要求你出庭,你却没有出现。 很多人觉得:“我只是没去法庭,应该问题不大吧?” 事实上,后果可能非常严重。 法官很可能直接签发法庭逮捕令(Bench Warrant)。有些人一次不出庭,问题还没那么严重;但有些人连续几次、甚至十几次缺席,最后导致保释金越来越高,一旦被警察拦下,当场就会被带走。 以前我做检察官时,每天处理大量案件,其中相当多都是 FTA。很多人并不是大案子出问题,而是因为“不出庭”把小问题拖成了大问题。 记住一句话: 法院最不喜欢的,不一定是犯错的人,而是不尊重程序的人。

为什么美国家暴案里,“受害人原谅”也不等于没事了?很多华人对美国家暴案件(Domestic Violence)有一个非常大的误解:认为只要“受害人撤案”,事情就结束了。 实际上,在美国,一旦警方介入、检察官正式起诉,案件的起诉方就已经不是受害人本人,而是政府。也就是说,真正起诉你的,是政府。而所谓的“受害人”,在法律上更多只是证人,并不能决定案件是否继续。 所以很多人都会很震惊地说: “可是我太太已经不追究了啊?” “她都说不告我了,为什么我还要上法庭?” “她已经撤诉了,为什么案子还没结束?” 因为在美国司法体系里,家暴并不被视为“私人纠纷”,而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虽然很多家暴案件属于 misdemeanor(轻罪),但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往往非常重视。很多州甚至实行强制逮捕、强制起诉政策,也就是说,即使受害人后来反悔、不愿配合,检察官依然可能继续推进案件。 我曾经处理过一个案件,受害人后来完全不愿意配合检方,对检察官的传票视而不见,也拒绝出庭。结果,检察官当庭向法官申请了一个 Body Attachment(强制到庭令/逮捕令)。这个逮捕令不是发给被告的,而是发给“受害人”的。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要求警方把受害人带到法庭,强制其出庭作证。 很多华人第一次听到这个制度时,会觉得不可思议:“受害人为什么也会被抓?” 但在美国,一旦你收到法院传票,就必须依法配合法庭程序。无视法院命令,本身就可能构成藐视法庭。当然,受害人到了法庭以后,仍然可以依法主张保持沉默权,但问题在于,你可能已经因此留下逮捕记录,甚至藐视法庭记录,而这些都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很多来自中文文化背景的人,会把夫妻争吵、推搡、拉扯,当成“家务事”。但在美国,家暴绝对不是小事。很多案件并不是因为“伤得有多严重”,而是因为有身体接触、有威胁行为、有恐惧感产生,甚至只是一次911报警,警方就可能正式介入。 很多人情绪上来以后会说: “我只是轻轻推了一下。” “我根本没真的想打她。” “夫妻吵架不是很正常吗?” 但这些话,在法庭上往往并不能真正帮助你。因为一旦警方介入、检察官立案,整个事情就已经进入刑事程序。 其实,很多家暴案件都不是“坏人”造成的,而是人在情绪失控的时候,做了一个错误动作。很多时候,如果能深呼吸一下,离开现场冷静十分钟,到外面走一圈,或者寻求专业婚姻咨询师帮助,也许就能避免一个刑事案件、避免一个家庭被彻底拖进司法系统。 记住,在美国,夫妻之间“动手”这件事,法律后果可能远远超出你的想象。好话好说,情绪上来的时候先离开冲突现场,千万不要动手。

今天想分享一个刚刚结案的故事。 这位被告是一位曾经有过帮派背景,身上布满刺青,也因此常被警方“特别关照”的人高马大的🦎西裔人士。某天,他和几位朋友只是在公共停车场拍视频,却遭到举报,随后他们被大批警车警员包围,阵仗如同缉捕恐怖分子。随后,其中三位,也包括我这位当事人,以“非法集会暴乱、拒捕、不服从驱散”等罪名逮捕。 但问题是,在停车场拍视频不是非法集会,之所以他被逮捕是因为他在警方到达后对警方的执法过程进行合法录像,并且在警方未能说明逮捕原因时拒绝走出商店。 我调取并仔细查看了几个小时的现场录像后确认:警方在没有 probable cause(合理根据)的情况下实施了逮捕,我认为这属于非法逮捕 。 于是,我提交了排除证据动议,明确指出执法过程中的违法之处以及适用的法律。 第一次动议听证会,检方没有准备好,但我还是坚持给检察官看了关键的录像,听证会被延期;之后我多次和检察官邮件沟通,要求他撤案,没有回复;第二次动议听证会上,我再一次告诉检察官我准备好了,你们的警察没理由抓人,可以开始听证会,传唤警察出来作证了。这时候检察官缓和了语气,说他其实看了我的电邮和关键证据,他同意我的观点,听证会不用开了,直接开庭撤销了案件。我也要为这位公正的检察官点个赞! 同一个案子,一共三位被告,我代表其中的两人,而我另一位当事人的案件,也已经在此之前用别的理由撤案了。我的客户对我说:“我承认我过去做错过事,也和警方有过很多冲突,警察也多次对我暴力执法...” 说到这里,他撩开自己的T恤,漏出一大块伤疤给我看,他接着说,“但这一次,我真的什么都没做。我妻子刚刚生下了我们的儿子,她都替我担心死了。言语不能表达我对你的感谢。”之后,他说要把第三被告介绍给我,他说那个朋友很有钱,花重金请了一位“大律师”,可是他的案子完全没有动静,还在初审阶段。我说“一个案子同样案情三个被告,如果我把两个都撤案了,你的朋友不用换律师了,检察官 没有选择也会给你朋友撤案。” 很多时候,曾经犯过错误的人一旦被贴上标签,就很难被当作“无辜的人”看待。 而法律的意义,正是在这种时候体现出来: 不是替谁洗白,而是确保每一个人“不论过去如何,在当下都被 公平对待 。” 在很多案件中,让警方或检方承认错误几乎不可能。 但当你真正拿起法律这个工具,“不可能”,有时就会变成“可能”。 这也是我坚持做这份工作的原因,我的工作不是为被告脱罪,而是要维护他们与生俱来的宪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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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彬說時事
作為檢察官的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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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的補習文化,您對此有什麽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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