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我太太已经撤诉了啊?!”——为什么美国家暴案里,“受害人原谅”也不等于没事了?
很多华人对美国家暴案件(Domestic Violence)有一个非常大的误解:认为只要“受害人撤案”,事情就结束了。
实际上,在美国,一旦警方介入、检察官正式起诉,案件的起诉方就已经不是受害人本人,而是政府。也就是说,真正起诉你的,是政府。而所谓的“受害人”,在法律上更多只是证人,并不能决定案件是否继续。
所以很多人都会很震惊地说:
“可是我太太已经不追究了啊?”
“她都说不告我了,为什么我还要上法庭?”
“她已经撤诉了,为什么案子还没结束?”
因为在美国司法体系里,家暴并不被视为“私人纠纷”,而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虽然很多家暴案件属于 misdemeanor(轻罪),但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往往非常重视。很多州甚至实行强制逮捕、强制起诉政策,也就是说,即使受害人后来反悔、不愿配合,检察官依然可能继续推进案件。
我曾经处理过一个案件,受害人后来完全不愿意配合检方,对检察官的传票视而不见,也拒绝出庭。结果,检察官当庭向法官申请了一个 Body Attachment(强制到庭令/逮捕令)。这个逮捕令不是发给被告的,而是发给“受害人”的。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要求警方把受害人带到法庭,强制其出庭作证。
很多华人第一次听到这个制度时,会觉得不可思议:“受害人为什么也会被抓?” 但在美国,一旦你收到法院传票,就必须依法配合法庭程序。无视法院命令,本身就可能构成藐视法庭。当然,受害人到了法庭以后,仍然可以依法主张保持沉默权,但问题在于,你可能已经因此留下逮捕记录,甚至藐视法庭记录,而这些都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很多来自中文文化背景的人,会把夫妻争吵、推搡、拉扯,当成“家务事”。但在美国,家暴绝对不是小事。很多案件并不是因为“伤得有多严重”,而是因为有身体接触、有威胁行为、有恐惧感产生,甚至只是一次911报警,警方就可能正式介入。
很多人情绪上来以后会说:
“我只是轻轻推了一下。”
“我根本没真的想打她。”
“夫妻吵架不是很正常吗?”
但这些话,在法庭上往往并不能真正帮助你。因为一旦警方介入、检察官立案,整个事情就已经进入刑事程序。
其实,很多家暴案件都不是“坏人”造成的,而是人在情绪失控的时候,做了一个错误动作。很多时候,如果能深呼吸一下,离开现场冷静十分钟,到外面走一圈,或者寻求专业婚姻咨询师帮助,也许就能避免一个刑事案件、避免一个家庭被彻底拖进司法系统。
记住,在美国,夫妻之间“动手”这件事,法律后果可能远远超出你的想象。好话好说,情绪上来的时候先离开冲突现场,千万不要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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